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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方案】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3-06-10 10:22:01 来源:网友投稿

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实施“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战略,强化资源管理,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县政府第28次专题研究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管理的会议要求,严格非煤矿山资源管理,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安监方案】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供大家参考。

【安监方案】石柱县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管理

工作实施方案


为实施“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战略,强化资源管理,提高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条件。根据县政府第28次专题研究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管理的会议要求,严格非煤矿山资源管理,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确保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县政府同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安全发展、科学发展”战略,按照“保护与开发、治标与治本、依法依规”的原则,强化非煤矿山资源管理,打击取缔非法违法采石、加工行为;整顿规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确保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实现全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整顿规范工作内容

(一)整顿规范矿产资源管理

1.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加工等生产行为的依法予以打击取缔。要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的,严厉打击取缔。

2.严禁以会议纪要、大型工程项目建设为由而设置临时取石点、取沙点。严格按照“三个必须”和“谁审批、谁负责”监管到位。

3.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以及全县旅游景区沿线附近,未经县委、县政府同意,不得新设采矿权。要对现有全县旅游景区沿线附近的非煤矿山企业,严格实行采矿权管理,采矿权到期后,不得再延续采矿权。

4.迁址新建、整合或增划资源的非煤矿山企业,不符合发展规划、达不到最低开采规模和服务年限要求的不得办理新建矿山或新增划矿产资源手续。

5.非煤矿山企业要严格按照本企业《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要求,做好矿山环境保护与治理;有关职能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非煤矿山企业环境治理与保护的监督管理。

(二)整顿规范行政审批管理

1.强化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流程管理

1)对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实施行政审批,必须按照“立项(备案)→取得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环评批复和安全预评意见→采矿许可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审批”程序,严格实施行政审批。

2)对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换证审批,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储量核实意见→取得环评意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或安监部门“三同时”手续证明材料)和采矿权价款发票的程序,方能换发《采矿许可证》。

3)对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换证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县安监局换证初审→市安监局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程序,严格实施行政许可。

2.严格规范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管理

非煤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其延期换证要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才能核准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到期,需延期换证的,要在企业依法提出申请和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基础上,经初审符合办证条件后,才能上报市安监局核准颁证。

3.严格新建非煤矿山企业行政审批管理

1)严格新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的立项(备案)审批管理。立项(备案)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且全县旅游景区沿线附近不得立项新建非煤矿山。

2)严格环评报告审批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凡是新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不予审批同意。

3)严格《采矿许可证》审批管理。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环评文件、安全预评价报告未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采矿许可证。

4)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管理。新建非煤矿山企业,凡是未提出申请和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律不予核准颁证。

三、职能职责

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牵头协调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工作,督促有关行业部门、乡镇(街道)对非煤矿山企业实施整顿规范工作。

县国土房管局:负责矿产资源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进行统一规划布点,设置采矿权,实施《采矿许可证》监督管理。按照矿山环境修复治理方案,做好或督促企业做好矿山环境治理与保护。

县安监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全县新建非煤矿山企业的立项工作,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整顿规范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县经信委:负责加强规模以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督促电力部门对非法违法采矿、加工行为停止电力供应,并加强断电后监督检查

县公安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使用监督管理,配合主管部门打击取缔非法违法开采行为。

县环保局:负责非煤矿山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负责依法查处破坏森林的违法行为。

县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依法查处非法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负责撤除非法违法采矿、加工等生产设施设备。特别是要加大旅游景区沿线的动态监管,坚决打击杜绝非法违法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加工等生产行为。

有关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发现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并协同主管部门给予打击取缔。

四、工作实施步骤

整顿规范工作从即日起至20161215日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即日起到610日)。各有关乡镇(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在全县范围内营造整顿规范非煤矿山的良好氛围。

(二)整顿规范阶段(611日至1030日)。按照“保护与开发、治标与治本、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工作。

(三)总结提升阶段(111日至1215日前完成)。对整顿规范非煤矿山工作进行总结,建章立制,实现矿产资源有效监管和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由龙集华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县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工作的统筹协调。各有关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按照“一岗双责”要求,落实具体责任,明确任务和人员,做到“一级抓一级”,确保露天非煤矿山企业整顿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监管执法。严格按照执法检查“三部曲”(检查、诊断、执法处罚、整改复查)基本要求,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全面推行专家会诊监管,闭环管理。对检查执法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格执行“四个一律”和停产停建、停电、停供火工品等强制措施,对重大隐患实行发现、执法、挂牌、治理、验收、销号闭环管理。有关职能部门要对非法违法企业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督促落实断电或撤除设施设备等措施,依法打击全县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顶风作案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闭,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督查检查。县政府督查室、县监察局要加大对全县矿产资源的规划、保护、合理利用和有效开发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工作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中相互推诿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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