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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完整版】

发布时间:2023-06-06 14:22:01 来源:网友投稿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完整版】,供大家参考。

【住建办法】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管理办法【完整版】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调整入市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合理配置和集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城乡建设用地市场秩序,根据《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经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确保建设用地不增加,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对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先复垦后,按计划调整到本市域范围内的产业集中区入市。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必须贯彻落实保护耕地、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总要求。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总面积不得大于拆旧复垦地块的总面积;复垦耕地的数量、质量不得低于调整入市建新占用的耕地,调整入市建新地块的集约利用水平应高于现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条  调整入市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规划管控,以规划引导和控制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建新规模。

2.坚持“先垦后用”,村庄内零星、分散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调整入市。

3.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4.坚持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5.尊重农民意愿,妥善处理土地产权关系调整,维护集体和农民土地合法权益。

6.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  调整入市工作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整入市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海城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规划和城乡规划,在全面查清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并按照入市范围和途径分类登记的基础上,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统筹确定拆旧复垦和调整入市的规模和范围,合理安排调整入市建新区的建设用地,确保市域范围内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各类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合理。

编制调整入市专项规划,经海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鞍山市人民批准。

第七条  调整入市实行项目区管理方式,项目区由拆旧复垦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组成。纳入拆旧复垦范围的主要是农村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中,因用地规模小不能直接入市的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新地块由海城市人民政府依据园区产业规划,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确定。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和拆旧地块应尽可能接近,便于实施和管理,建新区应避让基本农田。

第八条  确定调整入市拆旧复垦区和调整入市建新区,应当充分尊重当地农民的意愿。调整入市所涉及的复垦地块和建新地块的集体土地所有者,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就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相关事宜进行表决,征得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形成决议。

入市主体应将调整入市申请上报所在镇(区)人民政府,经镇(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核立项,批准入市。

第九条  经市规划委员会核准入市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制定项目区实施规划。实施规划包括以下内容:

1.规划背景

⑴实施规划的目的、原则、任务、依据和规划期限;

⑵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自然社会经济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及土地权属状况、城乡建设用地空间布局等情况;

⑶拆旧复垦的条件、潜力和可行性分析;

⑷调整入市建新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及规划用途情况,与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情况。

2.拆旧复垦与调整入市建新方案

⑴拆旧复垦方案。落实拆旧复垦地块,确定复垦规模、范围、时序,复垦耕地标准及工程规划设计。

⑵建新方案。建新地块选址、规模确定的理由,建新地块的主要用途、规模、项目建设周期等。

3.实施方案及保障措施

⑴拆旧地块搬迁安置方案;

⑵拆旧和建新地块资金预算平衡方案;

⑶拆旧和建新地块工程实施方案;

⑷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4.附图及相关资料。

项目区实施规划经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审查后,报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十条  村庄内零星、分散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复垦应纳入当地土地综合整治规划,与农村建设用地整治相结合,优先复垦为耕地。复垦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农业用途,可通过承包等方式确定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使用,确保有效利用。

第十一条  项目区拆旧地块整理复垦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等制度

拆旧复垦可由该地块集体土地所有者自行组织实施,也可委托镇(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复垦后,由海城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复垦地块进行初验,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复垦地块进行终验,并报请鞍山市人民政府下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整入市批复,明确调整入市指标及农用地转用等事宜。

第十三条  调整入市建新区应坐落在本市域范围内的各类园区或产业集聚区内,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还应当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功能分区规划。

调整入市建新区涉及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的,由市国土资源局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可随项目区实施规划一并上报,经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后,报鞍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增加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律按规定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地。

第十五条  调整入市实施过程中,涉及农村集体农用地或建设用地调整、互换的,须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确认,本着互利互惠的原则,自愿、有偿、平等协调解决,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工作。

拆旧复垦地块和调整入市建新地块分别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的,调入方应对拆旧复垦地块的土地产权主体和土地使用者给予合理补偿,补偿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调整入市建新地块涉及占用耕地等农用地的,应参照征地区片价标准对原土地承包经营者给予补偿,并妥善解决其住房、就业和社会保障。

第十六条  建新地块实行有偿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土地入市收益,要用于项目区拆旧土地复垦和建新地块基础设施建设,增值部分应优先用于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和农民改善生活条件。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城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改革试点结束后,按国家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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