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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4篇

发布时间:2023-08-16 20:00:05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一、数字经济背景下我国税收面临的挑战

  (一)税收立法的基础发生改变

  工业经济时代主要是以物质生产为主,传统税收立法主要根植于物质世界。互联网和信息通信技术的出现推动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空间越来越成为人类生存的新家园,已然形成生生不息、枝繁叶茂的虚拟生态系统。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及服务(如用户数据、技术软件、数字媒体、云服务等)越来越多,有形产品数字化(如数字化的在线图书、广告和游戏产品等)越来越普遍,由此形成规模巨大的无形产业,且游离于现行税收立法之外。税收立法曾经历过由农业经济向工业经济的转型。进入数字经济时代,面临再次转型,即由所关注的现实物质世界延伸到虚拟的数字世界。

  (二)传统税收管辖权受到冲击

  数字经济的虚拟现实给所得税和增值税带来共同的税收管辖权问题。传统税收管辖权包括居民管辖权和来源地管辖权。我国企业所得税采取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居民管辖原则;个人所得税则根据个人住所及居住的时间长短确定是否属于我国居民。按照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税分两种情形。一是对非居民企业在我国设立机构场所的经营所得或虽然没有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征收所得税。在我国登记为非居民企业的机构场所,只就来源于该机构场所或者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纳税,即来源地管辖的前提是非居民企业与来源地有物理联结。二是对来源于我国的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由支付方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这意味着,境外纳税人与我国发生的这种跨境贸易在我

  国缴纳预提所得税的前提是有“经济存在”或“经济联系”。在增值税方面,依照税法规定,如果购买方或销售方任何一方在中国境内,就应该在我国缴纳增值税;但如果境外的单位和个人为我国单位和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和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则不在我国缴纳增值税。因此,只要货物或服务的提供地在我国,就需要依法在我国申报缴纳增值税。然而,如何界定数字产品完全是在境外使用或消费,却是个难题。传统意义上,物理存在(机构场所)和人(代理人)两个要素成为跨境交易是否在该国缴纳税款的有效关联和经济联结。而数字经济打破了传统跨境贸易与来源地之间的物理联结和经济联结,取而代之的是数字联结。此外,数字经济还导致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之间的割裂,进而产生所得税和流转税之间的不协调。实体管辖权方面,所得税强调来源地原则,流转税强调消费地原则(目的地原则),前者关注支付方所在地,而后者关注实际消费地,两者的纳税地不同。执行管辖权方面,对本国非居民来源于该国的所得如何征税,涉及所得税;对本国居民消费者从远程供应商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如何征税,涉及流转税。所得税强调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原则,流转税则强调目的地或消费地原则,两者存在一定差异,而且在数字经济背景下难以判定和执行。以上种种,都需要进一步协调和统一两者不同的征税规则。

  (三)税收征管难度加大

  1.纳税人身份难判定。面对纷繁复杂且数量巨大的数字市场交易,要清晰界定每一笔交易的生产方、提供方、中介和消费购买方,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为数字技术可以克服许多交易障碍,实现数字产品及服务的瞬时远程交易。市场国或消费国的税务部门无法依据物理存在规则对这些随时可能发生的交易一一进

  行甄别,甚至无法根据现行税收管辖权规则开展相应的工作,由此引发了许多销售方刻意规避传统的税收管辖规则问题。

  2.交易地和纳税地难判别。在很大程度上,数字经济活动已经不受地域和时间的限制,网络化和远程化的销售和服务方式,不需要在市场国设立实体化的机构、场所。数字化产品或服务的无形化特征,加上IP地址及网址可以篡改,使得税务机关对交易的时间和地点难以追踪,导致现行按经济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征税规则、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的失灵。

  3.交易性质难划分。数字经济背景下,税务部门对线上交易的数字产品或服务的性质难以划分和归类,因为交易本身都是虚拟的、数字化的,其存在的形态表面上看也许是相同的,但实质上存在差异。数字化交易方式使各类所得之间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很难判定哪些是营业所得、哪些是劳务报酬所得、哪些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哪些是转让无形资产所得。

  4.传统价值链模式和价值创造模式被颠覆。数字经济是一种新兴网络生态经济,“产、供、销、消”价值链模式的内涵发生了明显变化。传统经济中,“产、供、销”各方基本都属于提供方,消费者仅仅作为接收方或购买方。但数字经济打破了产品生产主体的单一性,消费者角色被重塑。消费者通过与平台和商家的互动,提供大量的个人数据及信息,第三方数字化企业则对这些数据信息进行挖掘分析,使其成为产生新价值的财富源泉。换言之,消费者通过用户参与和提供数据为企业的价值创造作出贡献。然而,市场国或消费国对用户参与产生的利润如何征税,则是一个崭新问题。

  5.税收流失风险增高。如前所述,数字经济背景下,市场国或消费国无法行使税收管辖权,基本征不到任何的税收,即使拥有税收管辖权,按照现有的征管

  条件也难以征收。跨国企业往往利用数字经济活动的这种特点和税收征管的局限性,有意将常设机构设在低税国,而这并非其真正交易地,或者将企业不同功能的业务分散在不同的国家,以规避各个国家对数字交易所设的门槛,使得这些国家无法征收所得税甚至流转税。

  二、国际社会的应对方案

  (一)修改税收管辖权及征税规则

  1.修改常设机构的范围和认定标准。多年来,国际社会提出各种旨在扩大常设机构适用范围,并将数字经济中特定范围的企业(如数字型企业)纳入其中的多项提案。其中,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使用虚拟常设机构这一概念,判定数字型企业利用一国网络空间场所开展远程销售业务,是否构成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即在虚拟空间拥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按照不同的认定标准,将虚拟常设机构划分出三种情形:一是虚拟的固定营业型常设机构(借助一国服务器经营网站开展业务),二是虚拟的代理型常设机构(在一国能经常代表企业与位于他国的人网签合同),三是现场营业存在型常设机构(外国企业在消费者所在地提供现场服务或业务接口)。目的主要是弥补传统经济下常设机构定义的缺陷,使得实体管辖权与执行管辖权有机结合。

  2.修订联结度规则和利润分配规则。2015年,OECD提出显著经济存在的概念,主要根据年度收入、用户数量以及与境内企业所达成的数字服务合同的数量等,来判断非居民数字企业对一国经济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并根据影响的程度来界定该企业在一国是否具有实质性存在,由此为来源国行使税收管辖权提供理

  论依据。2018年,OECD又将跨辖区无实质的规模(即拥有大量客户并实现高额销售收入,但对厂房和设备的投资相对较少)、高度依赖无形资产以及数据和用户参与度作为影响数字经济价值创造过程的关键要素,推出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等新的联结度判定规则。这对于所有在一国具备显著经济存在而又不能认定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的数字型企业而言,意味着应对该国履行一定的纳税义务,该国有权对归属于显著经济存在的相关所得课税。

  2018年,欧盟针对大型互联网企业提出了显著数字化存在规则,这是对显著经济存在规则的进一步细化,以便使这种基于显著数字存在的执行管辖权与各成员国的实体管辖权保持一致。由于所得税采用这种数字存在标准,数字企业若在一国具有显著数字化存在即触发所得税纳税义务。在欧盟看来,所有大型数字经济企业的共同特征是系统地、定期地监控客户活动,并对从中获取的数据加以深化利用。在购买过程中,消费者无形之中便向数字企业提供了个人数据,相关企业通过对这些数据进行分析挖掘,从而产生商业利润。这是用户参与提案所依据的基本逻辑。同时,数字企业向一国居民消费者提供数字商品或服务,依然会基于显著数字化存在而产生新的联结,表明在该国的虚拟空间开展销售业务和提供服务,按照消费地规则,该国有权对其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简言之,对于从事完全非物质化数字活动的企业,若有证据表明其在市场国具有显著的数字化存在,则可以认定其符合联结度规则。这与OECD提出的基于重要数字存在的新型联结不谋而合。

  OECD和欧盟分别就构成重要数字存在的具体条件进行了界定,这些条件包括网签合同、广泛使用或消费、大额支付,以及位于该国的分支机构向该国的客户提供与企业主营业务关联甚密的辅助功能等。OECD和欧盟一致认为,一个从

  事数字活动的企业通过定期、系统地监控该国互联网用户而取得私人数据,并运用这些数据在一国开展重要业务时,其重要的数字存在便产生了。

  为使各国尽快达成共识,2019年,OECD发布了《形成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共识性解决方案的工作计划》,该工作计划所包含的“双支柱”方案,致力于从两个层面解决经济数字化带来的税收挑战。“支柱一”对利润分配和联结度规则作了进一步修订,明确将跨国企业的全球利润分配给用户所在国或市场国,该提案融合了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提案的内容,拿出了“统一方法”,即对达到规定门槛的大型企业,市场国有权对其与市场国有着“持续且重大”联系的利润进行征税。“支柱二”针对遗留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问题,建议改变国内法,实施全球性最低税和税基侵蚀支付征税政策,即各国实际所得税税率不得低于全球性最低税税率,旨在打击将利润留在低税率地区或避税港的行为。

  3.对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实行目的地或消费地征税原则,并实施逆向征税机制和“一站式征税”机制。欧盟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数字化货物和服务都由消费者所在地征税。同时,对企业与企业(B2B)跨境交易采取逆向征收机制,由接受服务的本国企业作为增值税纳税主体;对企业与消费者(B2C)跨境服务贸易则采取“迷你一站式征税”机制,即当欧盟成员国的供应商异地销售超过一定标准,就必须在业务发生地成员国登记注册并缴纳增值税。2017年12月,欧盟又将“一站式征税”的覆盖范围扩大至非欧盟成员国,即就欧盟以外对欧盟各国的跨境电子贸易而言,销售商要在欧盟其中一国注册登记,并申报缴纳销售给欧盟的全部增值税,而不需要分别在各国注册、缴税。在税收执行上,由电子商务平台按照规定对这部分增值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此外,OECD发布的《国际

  增值税/货物劳务税指南》也明确了目的地原则为实质性管辖原则,主张将消费者所在地作为对跨境B2B服务供应商征收增值税的重要参数,并建议采用逆向征收机制。

  (二)多国开征数字服务税

  2018年,欧盟发布《数字服务税统一规则》提案,拟由用户所在地成员国对大型互联网企业的特定数字服务(在线广告、中介活动、用户数据整理和出售)的收入征收数字服务税(DST),该税适用于那些应税数字活动年收入(不含增值税与其他类似的税费)在全球和欧盟分别超过7.5亿欧元和5000万欧元的数字型企业,税率暂定为3%。同时,《数字服务税统一规则》提案将数字服务税定性为流转税,且该税不涉及国际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容。由于成员国之间存在分歧,共识至今尚未达成,进一步导致一些原希望尽快开征数字服务税的成员开始考虑单独开征。例如,法国于2019年1月1日生效的数字服务税法案,对年全球营业额超过7.5亿欧元、法国国内营业额超过2500万欧元的居民和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法国的在线广告收入、销售用于广告目的的个人数据以及提供点对点在线平台服务的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意大利自2020年1月开始对来自定向广告和数字接口服务的应税收入征收3%的数字服务税;英国针对提供社交平台、搜索引擎和在线市场交易,于2020年4月1日正式对全球销售额超过5亿英镑且至少有2500万英镑的收入来自英国用户的企业征收2%的数字服务税。

  三、我国的应对策略

  (一)丰富现代税收理论,为税收立法提供理论支撑

  数字经济的流动性、隐匿性、无形化,以及价值创造主体的多元化,迫切需要拓展传统税收理论内涵。基于数字经济新的生产方式和价值链模式,需将税收理论上受益说和价值创造说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数字经济领域。换言之,各国政府为数字经济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使在线交易各方从中受益,因而各方应当按照受益多少向政府缴纳一定数量的税收作为代价;数字消费过程中用户参与价值创造,产生额外利润,消费地应拥有对该部分利润的征税权。由此构成了各国对价值消费征收流转税,同时对价值创造征收所得税的理论基石,这为各国针对数字产品和服务课税提供了理论支撑。

  (二)完善税收管辖权规则,将数字经济活动纳入征税范围

  面对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须对来源地、提供地和消费地等概念及其内涵进行法律和技术上的界定,对现有规则加以完善和细化,以便实现实体管辖权和执行管辖权两者之间的平衡和匹配。第一,要在税法中增加虚拟常设机构和新的经济联结条款,将用户参与、营销型无形资产和显著经济存在作为新的联结度判定规则,并研究制定具体的判定标准,对数字资产、数字产品及服务收入的性质、类别作明确划分,从而切实将税收管辖权从实体的物理空间延伸到虚拟的数字空间,弥补税法对数字经济相关规定的缺失。第二,要统一协调所得税和增值税的执行管辖权,对纳税人、纳税地点和收入界定作出匹配性的制度安排,避免与国内实体法存有差异甚至是矛盾,防止在执行中无所适从。第三,要借时代大变局和修订国内法的时机,及时展开针对数字经济的国际税收协定谈判,对常设机构和来源地规则进行修订,否则,即便国内法修订也无法有效实施。具体地,一是要构建以目的地原则为基础的跨境数字交易增值税管辖权规则,明确划分数

  字交易的类型和范围,对在消费地取得超过规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增值税。规定的收入标准可以参考进口货物的价值标准。二是要创设新的所得税征税权分配机制,按照虚拟常设机构和新联结度规则,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征税,并可以考虑按照一定的净利润率计算出毛收入的应税所得,同时采取较低的所得税率征收。我国既是消费大国,又是生产大国,无论按照消费地规则征收增值税,还是按照经营活动发生地和价值创造地规则征收所得税,都既符合国际税收管辖权的一般原理,又符合我国的税收利益。

  (三)改革现行税制,实行零售环节代扣代缴机制

  一是要改革流转税制,构建以消费为税基的统一税。实行以消费为税基的新型增值税或消费税,能够更容易嵌入数字经济纷繁复杂的交易场景中,将在线交易完成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由网络运营平台和网络支付服务商负责代扣代缴,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这种流转税可以在税前扣除。这不但可以有效防止避税和税收流失,而且可以平衡地区间税收分配。二是要改革现有所得税制,构建数字经济所得税制。将线下实体和有形交易基础上的所得税制延伸至数字空间,创建新来源地规则,将虚拟常设机构和新经济联结纳入所得税体系,实现所得税税收管辖权的全覆盖,并采取由网络平台自动扣缴机制。此举同样可以平衡地区间的税收利益和公平企业税负。

  (四)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税收监管,构建平台税务登记制和智能化的信息系统

  第一,要以《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为契机,在《税收征管法》中增加有关数字经济的相关条款,完善税务登记制度,并尽快制订数字经济活动税务登记细则,明确境外数字产品和服务供应商税务登记规定,对符合显著经济存在的数字企业,依法责令其办理网上注册登记,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对符合虚拟常设机构标准的数字企业,依法责令其缴纳所得税。第二,要大力推动税务数字化建设,规划部署数字基础设施,广泛应用数字化智能技术,将税务数字化“神经系统”延伸到数字经济的各个角落,确保税务部门能够随时获取涉税数据,为实现智慧税务提供技术支撑。具体地,一是要针对数字服务复杂的销售链条,使用网络机器人和反税收欺诈软件,有效识别远程数字化经济活动和消费者信息,追溯和锁定数字服务的实际提供方和消费方,自动识别数字化企业业务的不合规行为。二是要开发新的征管软件,内嵌于网络商用平台,搭建税务核心数据信息采集、共享系统,形成自动化或智能化扣税机制。第三,要强化税收社会化治理,构建税收共治格局。在数字经济时代,更加需要社会各方的广泛参与,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社会化协同治理,组成强大的涉税信息网络,依托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信息技术,构建智能化的税收共治格局。同时,还要通过税收立法,赋予治理各方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充分发挥平台运营商、金融服务商和销售中介等社会力量的作用。

  (五)加强国际税收协作,积极推动达成公平统一的国际规则

  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应尽快研究制订应对数字经济的税务解决方案,借助联合国、二十国集团等国际组织,提升我国在国际税收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积极构建全球税收一体化合作平台。在合作的内容上,一是要积极参与国际社会税收规则制订,推动多边谈判持续推进,达成多边协议和共识,消除国际涉税争议;二是要优化税收情报交换机制,构建全球税务工作网络和全球共享税收信息库,联合开展反避税和反跨国涉税欺诈;三是要加强国际行政合作和数字

  经济领域的国际税收协调,开展多国联合税务审计或多边联合税务审计,防止双边或多边重复(不)课税,消除双重课税对国际贸易产生的负面影响。

篇二: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面临的治理挑战及应对

  摘要:本文将讨论数字经济面临的治理挑战、如不可控的媒体内容以及风险监管问题,并将提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来促进数字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数字经济;治理挑战;内容控制;风险监管。

  正文:

  随着数字经济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也带来了治理挑战。首先,不可控的媒体内容使得政府、企业和用户较难控制网络空间中的信息安全和合规性。其次,风险监管体系也不完善,阻碍了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有必要积极构建一套有效的监管体系,包括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框架、加强对网络市场的监管以及建立用户自我保护机制。同时,政府部门也可以加强对于数字经济发展的支持和推动,并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只有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数字经济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用户,他们都可以采取有效的应用措施来应对数字经济面临的治理挑战。

  首先,政府部门需要实施有效的法律框架来支持数字经济,比如制定和审核数字经济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同时,政府也可以加强对于数字经济的支持和推动,并鼓励企业拓展国际市场。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一套风险监管体系,包括加强对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制定更严格的监管措施,以及开展早期预警机制。

  其次,企业也可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减少媒体内容中不可控的部分,比如安装自动监督系统、加大对于内容的审查,以及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此外,企业还可以建立自己的风险管理体系,实施完善的风险控制流程,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最后,用户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数字资产,比如使用强力的密码和双重身份验证,建立及时的备份机制,以及定期更换账户密码等。总之,只有通过有效的应用措施,才能最大限度地降低数字经济面临的治理挑战。除了上述应用措施之外,政府和企业还可以采取一些其他措施来解决数字经济面临的治理挑战。

  首先,政府可以加强对数字经济市场的监管,例如推行多部门协同机制,按照行业规范实施相关政策法规,并定期发布行业指引和监督检查等。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新型技术、大数据分析和人工智能等支撑平台,以便更好地监管企业。

  其次,企业可以自行研发防止信息外漏的安全解决方案,提高数据安全性。此外,企业还可以加大对客户的数据保护,建立及时的数据安全应急预案,以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隐私保护政策等。

  最后,政府和企业都需要采取因地制宜的措施,以确保数字经济的持续发展。例如,在发达地区可以把握大数据及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方向,在新兴市场可以支持企业实施新兴技术的创新应用,以及促进城市创新发展等。只有通过因地制宜的措施,数字经济才能受到充分的保护,从而推动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除了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措施外,用户也可以采取一些有效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数字资产。首先,用户可以经常更新自己的设备和系统,以防止被恶意程序侵入。同时,用户也要避免使用低安全等级的网站进行数字交易,避免被欺诈和盗取账户信息。此外,用户还应该严格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以及避免使用私人信息,因为这些信息很容易被获取和利用。

  总之,保障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政府、企业和用户的全方位努力。首先,政府要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监管,建立早期预警机制,并推出调控政策。其次,企业要体现责任、加大对客户数据保护力度,以及分工合作,搭建安全系统。最后,用户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数字资产,通过采取不同的防范措施来减少风险。只有全方位努力,数字经济才能受到有效且完善的保护,才能让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另外,各地政府还要采取一系列适当的措施来保护数字经济。首先,政府可以提高财税政策、货币政策和创新政策等方面的完善程度,以有效支持企业和用户的数字交易。此外,政府还应该加强对数据安全的监管,出台预防措施,以防止数据泄露的发生,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同时,政府还可以扶持社会资本和企业,推出大数据及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应用,拓宽数字经济新领域,更好地发展数字经济。

  总之,监管、保护和发展是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三大关键点。除了政府、企业和用户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外,政府也应该加强对数字经济的管理,推动新技术的应用,以及提供有效的政策扶持,为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此外,各地

  政府也需要构建完善的法律和制度,有效维护数字经济的发展。包括立法相关网络安全法规、数据保护政策以及网络运营企业许可等法律法规,使企业能够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此外,各地政府也可以开展一系列宣传和教育活动,让更多人了解数字经济在可持续发展中所扮演的角色。同时,政府也可以探索新的金融机制,完善数字货币流通体系,发挥金融工具的作用,从而有效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

  总之,保障数字经济可持续发展,政府、企业和用户都要做出切实努力,通过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制度,以及宣传和教育活动,使更多的人了解数字经济的重要性,从而实现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企业和用户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来有效保护数字经济。首先,企业应该加强自身安全体系的建设,增强对数据安全的防御能力。此外,企业还要注意遵守相关的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此外,用户也可以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如定期更改密码、使用专业的安全软件等,以保护自己的个人隐私不受破坏。

  通过政府和企业、用户共同努力,可以保障数字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只有数字经济受到有效的保护,才能使数字经济可以蓬勃发展,造福大众。因此,应该加强监管,采取有效的措施,以保障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篇三: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机遇与挑战的思考

  数字经济是近年来发展最为迅速的领域之一,它为人们带来了大量的机遇和挑战。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技术普及,推动了数字经济的迅速发展,同时也为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本文将从数字经济的发展趋势、机遇和挑战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思考。

  一、数字经济发展趋势:

  1、数字化和信息化潮流汹涌:无论是互联网上的电商交易、政务信息化、企业数字化转型等,都早已成为数字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数字创新技术:这些数字创新技术的发展,对数字经济的未来发展起到了关键的推动作用。

  3、开放式的数字世界:跨界的数字化产业集群,让自由的数字流通,将数字经济拓展到各种多样的业务领域当中去。

  二、数字经济发展机遇:

  1、数字技术的推动力:数字技术是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它可以带来效率提升、提高信息精准度、节约成本等。

  2、数字资源的无限潜能:数字资源的潜力可以挖掘出更多的利益,同时也可以让企业在竞争中保持优势。

  3、数字经济的创新模式:数字经济的创新模式可以激发出更多的业务模式,极大地丰富了人们的经济活动内容。

  三、数字经济发展挑战:

  1、数字经济在安全方面的风险:与数字经济紧密相关的数据隐私、网络安全等问题也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数字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

  2、数字化转型过程的成本高昂:数字化转型需要资源和技术的投入,加上对整个企业组织结构和运作模式的影响,就增加了相应的成本。

  3、经济风险的集中和压力加大:数字经济所涉及的产业和领域息息相关,而这就需要更多的资本和社会智慧资源的投入,才能保持一个良好的发展态势。

  在未来,数字经济的发展是趋势不可逆转的。数字经济的优势明显,各领域在数字化转型中都需要更多的资源,技能和技术的支持。在数字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除去需在一定程度上承担的风险,所有的相关方都可以从中获得利益和收益,进而激励数字经济更快、更好地发展。

  总之,数字经济的机遇与挑战同在。数字经济像一辆大巴,它需要有强大的引擎,还需要规范的管道和合理的维护和管理,才能为不同领域的发展提供支撑。然而,数字经济发展的核心在于数字经济生态,需要各方面共同参与,带来更多机遇的同

  时,共同面对挑战。一、举例分析数字经济的发展机遇和挑战:

  数字经济发展机遇的一个典型例子是电子商务。电子商务是数字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电子方式进行商品和服务交易,具有24小时不间断、快速、方便、低成本等特点,为商家和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许多互联网企业成功地实现了转型升级,如阿里巴巴、京东、拼多多等,成功实现从线下到线上的转型,大大提升了商家的效率和消费者的消费体验。

  另一方面,数字经济也面临着一些挑战。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是数字经济中的关键问题之一。随着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数据量的急剧增加,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数据和网络安全问题已成为了数字经济高发的病灶。2017年初,某金融机构因信息泄露被爆出巨额资金被盗案例,引起社会对于数据安全问题的密切关注。因此,数字经济在应对安全问题上还需进一步完善、加快步伐。

  二、总结:

  数字经济是21世纪的新经济形态,它是数字技术、互联网的深度融合。数字经济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和工作方式,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机遇和挑战。数字经济发展的机遇在于数字技术的推动力、数字资源的无限潜能、数字经济的创新模式等。这些机遇将推动着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为全球经济和社会进步带来新的推动力。

  而数字经济发展的挑战在于数字经济在安全方面的风险、数字化转型过程成本高昂、经济风险集中等问题。这些挑战需要各方共同应对,才能实现数字经济的平衡发展。数字经济的未来,需要领导者们的理性思考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促进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数字经济发展是不可逆的趋势,它将会改变我们的生活、工作和经济格局。未来数字经济发展离不开全社会的参与和助力,需要我们的共同努力和理性思考,为全球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繁荣作出自己的贡献。很好,这篇文章科普了数字经济的概念和特点,并且举例分析了数字经济的发展机会和挑战。文章以电子商务为例,阐述了数字经济带来的诸多机遇,如24小时不间断、快速、方便、低成本等特点,以及数字经济给互联网企业的转型升级带来的机会。同时,数字经济面临着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等挑战。文章的结论也很到位,指出数字经济发展需要领导者的理性思考和全社会的参与,以实现数字经济的平衡发展。文章总体思路清晰,分析深入,结论明确。经过大约一千多字的科普和阐述,文章说得通俗易懂,且能够被大众所接受。

篇四:数字经济面临的挑战

  

  数字经济面对的挑战

  数字经济正逐渐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新动能,世界主要国家纷纷在数字技术研发、数据开发与应用、数据风险与安全、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加快布局。2016年G20杭州峰会提出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的倡议;2017年“数字经济”被写入党的十九大报告;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发展数字经济,加快推动数字产业化,依靠信息技术创新驱动,不断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用新动能推动新发展”。2020年4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浙江考察时再次强调,“要抓住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赋予的机遇”“抓紧布局数字经济”。

  数字化与数字经济

  数字化被认为是信息处理的一场革命。数字化转型,即通过开发数字化技术及其支持能力,构建一个富有活力的创新发展模式。世界经济数字化转型是大势所趋。根据联合国贸发会议《2019年数字经济报告》,全球数字经济规模占世界GDP的比重在4.5%~15.5%之间。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发布的《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白皮书(2020年)》显示,2019年我国数字经济增加值规模35.8万亿元,占GDP比重36.2%,增速高于同期GDP名义增速7.85个百分点,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进一步凸显。

  2020年,全球面临新冠肺炎疫情的危机考验,数字化转型和发展数字经济成为热门话题。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指出,发展数字经济,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数字产业集群;加强数字社会、数字政府建设,提升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数字化智能化水平。数字产业化,就是要推动数字相关产业的优化升级,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的突破。这是数字经济发展的前提,主要涉及电子信息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信息通信业等产业,以及云计算、物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和5G等新兴技术。产业数字化,就是以新一代数字技术为支撑,对产业链上下游全要素进行数字化改造,推动传统产业实现高端化、智能化和绿色化。说到底,就是通过深度融合,以数字技术来赋能实体经济。产业数字化在我国催生了许多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比如以智能网联汽车、智能无人机、智能机器人等为代表的制造业融合新业态,以及以移动支付、共享经济、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服务业融合新业态等。

  数字经济的运行特点

  数字经济具有更高的运行效率。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下,生产、流通等环节经历着数字化的深刻变革,智能制造、数字贸易、数字金融等新业态不断涌现。这些新业态的出现带来的是与传统经济业态大相径庭的组织模式和运作模式。比如,经济组织结构趋向扁平化,信息不对称大大降低,生产者与消费者可直接联系,中间商存在的必要性大大弱化,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了运行效率。

  数字经济具有更快的创新速度。相比传统经济,数字经济的信息技术含量更高,而信息技术的一大特点就是迭代更新速度很快。比如,计算机领域普遍存在摩尔定律现象,存储器、芯片等的处理能力每

  18个月就会翻一番。技术革命带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经济运行模式快速变化。与摩尔定律相对应的达维多定律告诉我们,企业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产品,要在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必须第一个开发出新产品,被动地以第二或第三家企业的身份将新产品推进市场,获得的收益将远不如第一家企业。因为尽管第一代产品不够完善,却能够自动获得50%的市场份额。企业要实现这一目标,前提是在技术上保持领先,数字经济在这方面具有明显优势。

  数字经济具有更广的辐射半径。数字技术突破了国家或地区的地域,信息传输、经济往来可以在更短时间内进行,经济交往中的沟通、交易、物流等成本大幅降低,辐射范围更广,能够突破原有经济交往半径,实现更大范围的跨区域交易。也就是说,数字经济以更加快速的渗透能力,把各行各业融合得更彻底,各行各业的经营半径互相渗透甚至叠加,使得数字经济和传统经济都展现出更为强大的生机和活力。

  数字经济具有更强的规模效应。根据美国学者罗伯特·梅特卡夫的梅特卡夫法则,网络价值以用户数量的平方的速度增长。信息资源的奇特性在于,它不仅可以被无损耗地消费,而且信息的消费过程可能同时就是信息生产的过程,它所包含的知识或感受在消费者那里催生出更多的知识或感受,即需求创造了新的需求。消费的人越多,产生的资源总量就越大。因此,数字经济网络上的节点越多,其规模经济的“增值”效应就越明显,网络产生和带来的效益随着网络用户的增加呈指数级增长。

  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

  冲击传统经济形态。数字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传统经济运行模式带来较大影响。比如,网络购物的快速发展对传统零售业产生巨大冲击;互联网打车使得传统巡游出租车更难获客;互联网平台推出的“社区团购”抢了小商贩和传统菜市场的生意,等等。相对于传统经济从业者,互联网企业特别是头部平台因其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明显优势,可以通过巨额补贴“跑马圈地”占领市场,影响传统行业从业者的利益。

  形成特定数字鸿沟。数字经济背景下,参与者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掌握充足的信息资源和先进的数字化技术。而新一代信息技术和数据资源的获取门槛较高,主要集中在资金和技术基础充足的少数群体或机构。传统经济组织受多种因素制约,难以获取相应资源,从而形成发展障碍。与此同时,方便的电子化、网络化服务对不擅长使用智能技术的人群,比如老年人和受教育程度低的人群等带来学习困难,形成较难逾越的数字鸿沟。

  头部平台的垄断现象。互联网平台特别是头部平台是数字贸易中非常重要的市场组织。由于数字经济存在前文所述的梅特卡夫法则现象,在网络外部性的作用下,数字贸易领域很容易形成“赢者通吃”的局面。市场结构趋于垄断,成为数字平台经济发展的普遍现象。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底,全球市值排名前十的企业中有8家为数字平台企业,市值规模达到6.23万亿美元。

  对数据安全提出更高要求。数据信息是数字经济时代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出于各种原因,相关机构或经济组织趋于尽可能地收集更多的数据,这中间易引发侵犯用户隐私问题,威胁到企业和个人的数据安全。

  带来新的监管难题。以网络交易为代表的数字经济普遍具有跨区域交易的特征,存在各领域相互融合的特点,而现有的政府治理体系在职能设置上主要面向特定区域、特定领域,数字经济的发展对政府职能部门的监管带来巨大挑战。比如,数字化进入金融领域,使得金融产品名目繁多,传统的金融监管是建立在非数字化信息基础之上的,且为事后监管,新型数字金融产品很容易游离在传统监管或管理范围之外,这对政府部门监管手段的跟进与更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关对策建议

  全面提升数字素养,消除数字鸿沟。提高数字素养是数字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消除数字鸿沟的关键,应设法实现信息服务全覆盖,提高全民的数字技能。一是通过成本加计扣除等政策措施鼓励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鼓励通过技术创新、管理创新提升传统产业的数字素养和数字化应用能力,利用数字技术促进产业结构和产品升级。二是政府应鼓励支持建设第三方数字化服务平台,加快数据资源产业化步伐。充分利用第三方平台的数字化专业能力,降低数字化应用门槛,强化数据互联畅通,助力传统产业参与者借助第三方平台融入数字经济发展大潮。三是加大对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建立起“政府部门搭台,市场主体唱戏”的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四是强化数字教育和数字技能培训。

  全面强化互联网平台行为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一是完善对平台企业的垄断认定,预防和制止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二是加强对互联网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特别是严格监管那些利用风投先补贴消费者获取客源,一旦占领市场则开启“收割”模式,操纵商品和服务价格、抽取高额佣金的行为。三是加强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监管,重点打击借助数字技术发展黑色或者灰色产业链的行为。

  完善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明确数据应用边界。一是制定隐私数据分级分类标准,明确应用边界。结合业务场景及数据来源,综合法律规范、监管要求、处理流程和技术工具等多种因素,制定数据隐私保护的相关标准,完善信用监管,形成完备的数据和信息安全保护制度。二是明确数据保护责任主体。这涉及组织架构和管理机制,可采用多种原则,比如“首次采集者负责”或按业务条线归类等方式。三是强化数据隐私保护的技术支撑。

  转变政府治理模式,积极应对数字化浪潮。积极探索和实践新的治理模式,开发以数字技术和数字资源为基础的新型治理工具,加强体制机制创新,提升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数字化管理水平。一是寻求组织形式变革。比如,传统的组织形式层级多、信息传递慢,易发生推诿扯皮现象,应转变为适应数字化社会的扁平化、分布式组织形式,实现信息传递迅捷、职责明确和效率提升的目标。二是建立高效的协同治理机制。数字经济跨区域、宽领域的特点要求政府部门应构建无缝隙、动态化的协同管理机制和工作平台,做到对普遍性或突发性问题迅速反应、及时处理,提升行政效能。三是建立政府、企业

  和公众等不同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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