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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绩效考核细则2篇

发布时间:2023-08-05 20:44:01 来源:网友投稿

篇一:退役军人绩效考核细则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6.09.232016.09.23株政办发(2016)25号

  兵役制度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16)2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云龙示范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

  《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2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株洲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回到地方后得到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及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是指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由政府统筹安排工作的“四类退役士兵”:(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四)是烈士子女的。

  第三条

  市民政局是全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本级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第一次安置工作负责,对县市区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负有指导和督促职责。

  第二章

  安置原则

  第四条

  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人员的第一次安置,坚持“量化评分与个人意愿相结合、单位需求与个人特长相结合、排序选岗与指令性分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安置。

  第五条

  由市本级统筹安置的退役士兵按市、区两级6:4的比例承担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即市本级承担60%、各区承担40%的安置任务。市本级采取事业单位和企业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市直事业单位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70%承担安置任务,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按照市本级年度应安置人数的30%承担安置任务。县市区负责的四类退役士兵的安置,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意见》(株政办发〔2014〕3号)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安置去向进行安置。

  第六条

  市本级承担的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由市民政局会商市编办、市国资委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按照应安置人数与接收安置单位(岗位)数1:1的比例提供安置岗位。

  第七条

  对由区承担安置任务的退役士兵,由市民政局统筹安排,指令性分配到区,由各区人民政府按规定期限(一个月之内)安置到位。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编办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数和本办法第五条,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当年接收退役士兵的市直事业单位及具体接收任务数建议。

  第九条

  市国资委根据当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数,按本办法第五条,负责向市民政局提供当年承担安置接收任务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建议名单。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负责督促退役士兵安置接收单位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后享受所在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根据民政部、省民政厅当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工作的通知要求及株洲实际情况,负责具体安置分配方案的制定与实施。

  第四章

  安置程序

  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根据年度审查接收的退役士兵档案情况,向市编办、市国资委提出年度符合政府安置条件人员人数和名册,以及承担安置任务的比例测算情况。

  第十三条

  市编办根据市民政局提供的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进行审核并提供当次接收退役士兵安置的事业单位名单及具体接收任务数建议。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接到市民政局提供的情况,依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提出当次接收退役

  士兵安置的国有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

  由市民政局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安置对象进行量化评分,其方式可采用单一档案考核评分或档案考核与文化考试综合评分。评分结果作为退役士兵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市民政局采取适当方式向安置对象告知当批安置去向分类情况,并征求本人意向。

  第十七条

  由市民政局根据退役士兵量化评分情况和个人意愿和特点进行综合编排,形成具体安置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安置具体分配方案,由市民政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指令,同时进行档案移交。

  第五章

  组织纪律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安置方案一经确定,不再复议和变更,退役士兵必须服从组织安排,不服从安置指令或拒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政府不再另行安置。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间,有突出表现或重大贡献的,经查证核实,视情在量化评分时加分;违反《信访条例》非正常上访,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或有其他不良行为,经查证核实,视情节轻重在量化评分时予以减分,直至取消安置资格。

  第二十条

  严格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置方案确定后,接收单位必须无条件接收安置退役士兵,对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接收退役士兵,以及未按安置计划和政策落实岗位的单位,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同时建议在全市年度绩效考核中给予扣分;市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暂停办理该单位编制审批、人员调动、录用事项。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安置工作中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国家、省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篇二:退役军人绩效考核细则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绩效考核细则

  考核项目

  考核细则及标准

  1.不严格遵守上下班作息时间,迟到或早退者,每次扣5分(扣50元),未打卡扣3分(扣30元),未到下班时间换衣服按迟到早退算;

  2.不请假离开大厅或未摆放告知牌,出现空岗超过15分钟以上的,每次扣5分(扣50元);无故空岗超过半小时以上的按旷工处理,一次扣20分(扣200元);

  3.无故不参加集体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出勤

  4.未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扣20元);

  情况

  5.当月请事假累计1天的,扣除绩效奖10元;2天以内的,扣除30元;2天以上,每增加1天,多扣除20元,累计请事假超过15天,扣除个(20分)

  人当月绩效考核;病假3天以内不予扣除绩效奖,超过3天累计达到5天扣除50元,依次累加每天多扣除20元,累计达到15天扣除个人当月绩效奖。(病假需提供诊断证明,无诊断证明按事假统计。)

  6.公出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无证明文件按请假统计。

  7.新入职人员考勤以正式录指纹计算。

  1.未按规定着工装、制服、黑色皮鞋,一次扣5分(扣50元);

  2.未佩戴工牌或党员未佩戴党徽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3.女性染鲜艳指甲、披发或留怪异发型、发色,一次扣5分(扣50元);

  仪容

  4.男性留长发、剃光头、大鬓角、蓄胡须,一次扣5分(扣50元);

  仪表

  (20分)

  5.女员工怀孕期间不便穿工装,需穿颜色与工装相近的服装,孕妈妈须佩戴“准妈妈为您服务”工作牌;

  6.新入职人员正式报到后一周内应穿着颜色、款式相近的工装,超过一周未按规定着装扣除相应绩效分值。

  考核项目

  考核细则及标准

  1.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吃东西、打扫卫生、取快递邮包、玩手机、串岗聊天、玩游戏、网络购物、看电影、剪指甲、照镜子化妆、听音乐等,一次扣10分(扣100元);

  行为

  2.工作台面不整洁、后台卫生不打扫、不按要求摆放或摆放非办公用品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规范

  3.上班时间带小孩或有饮酒现象一次扣20分(扣200元);

  (20分)

  4.临时外出或请假不在岗时未调整去向牌,一次扣2分(扣20元);

  5.在岗未及时调整去向牌,一次扣1分(扣10元);

  工作

  1.每月月初5日前报送上月工作总结汇报表,逾期未报送、经催报后仍未报送的,扣3分(扣30元);

  业绩

  2.工作不力导致出现逾期件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20分)

  3.工作中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率低下、违反服务承诺制度,贻误工作现象的,一次扣10分(扣100元)。

  1.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未做到一次性告知的,经查证属实的,一次扣5分(扣50元);

  优质

  2.发生投诉事件,在不明确具体责任人情况下,扣除大厅管理人员绩效考核分值5分(扣50元);针对具体个人投诉,依据具体情节个人扣1-10服务

  分(扣10-100元),大厅管理人员扣2分(20元);出现矛盾纠纷由大厅管理人员第一时间出面解决,若出现不分情况袒护被投诉人,大厅管(20分)

  理人员扣10分(扣100元)。

  1.

  被官方媒体或监督部门曝光批评的,扣除当事人当年绩效奖,取消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同时扣除大厅管理人员、分管领导当季绩效奖的50%;

  2.因工作人员的原因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扣除当月绩效奖,累计次数发生两次及以上,将该工作人员解聘;

  3.在工作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将该工作人员解聘或返回原单位;

  4.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旷工两天以上的,扣除当月绩效奖;

  5.每月信息简报任务不按时完成的,扣3分(扣30元);

  6.不得在网站、微博、微信、QQ等平台发布或议论与工作相关的信息或负面信息,由此造成的影响将追究个人责任,并扣除季度绩效奖。

  其它扣减绩效考核奖情况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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